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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釋辦理分期請領人員於分期請領專戶結清前,已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給付者,可否再繳回已領給付至該專戶一事

一、 依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人(五)字第1134202629號函辦理(附件1)。
二、 私立學校教職員得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稱私校退撫條例)規定,於退休時併案辦理分期請領;或於退休後依其意願繳回一次給付總額辦理分期請領,合先敘明。
三、 前述辦理分期領領人員,於分期請領專戶結清前,已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給付者,可否再繳回已領給付至該專戶,教育部函釋解釋如下:
(一)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目及第3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者:
1、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流程係依其個人決定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之部位及比率,經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分期請領準備金轉入作業。
2、此類人員並不生教職員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給付後再繳回該專戶之情形。
(二)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依該條例第20條第9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者:
1、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者,繳回退休金、資遣給與累計總和,應受總額限制;惟不受繳回次數限制。
2、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後,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金額後,雖不受繳回次數限制;然應受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限制,以及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後不得再繳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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